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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說明,為使營業人瞭解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之實施期程,特整理相關規定及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112年1月1日以後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輔導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惟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OErK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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