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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民眾經在臺公司派駐前往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該員工所領之薪資所得雖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另納稅義務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如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甲君雖主張係依據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申報,並無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云云。然而,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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