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36號許志堅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許志堅等因貪污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判決。許志堅、許士耘、許志遠、許昭英、許儀彬等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 文:
原判決(第一審)關於許志堅有罪部分、許士耘、許志遠部分均撤銷。
許志堅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蕭邦錶壹只、金條貳條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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