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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報稅照過來!房租預收兩年只報一年遭處罰

2023-02-01 20:12:47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應依所得人實際領取所得年度,併入該年度計算課徵所得稅。因此,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是以年度所得的實現與否為準,舉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的報償,均為核課對象,不管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在該年度。

 

國稅局官員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先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將房屋出租給乙先生,乙先生於2018年2月1日開立支票一次支付兩年租金,總金額72萬元,不過甲先生僅將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賃收入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賃所得主張尚未確定,事後可能發生提前終止租約而須返還租金,因此未申報其餘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就其漏未申報的租賃所得,補稅處罰。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的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應於該年度一次申報。如果中途解約而歸還該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向稽徵機關說明,並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將依法退還。


資料來源: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69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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