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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宜注意應否併計員工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因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之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4)

資料來源: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669bd8cc41a4305ad9cb60c0a16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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