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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財政部上開規定係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以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舉例,轄內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A公司於109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8,960,000元,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經該局查獲核算其逃漏營業稅額829,4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A公司嗣後雖已自行補申報109年11至12月免稅銷售額18,960,000元並繳納稅額,惟係於國稅局進行調查之後,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情形,仍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110年間取得股利收入者,即應彙總列入110年11至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有漏未申報股利收入之情形,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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