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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補助員工的旅遊費用應否列為員工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公司會計人員詢問,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付或補助員工的旅遊費用應否列為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不論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果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或國外旅遊,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營利事業補助的旅遊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例如獎勵優秀員工所招待的海外旅遊補助,或購買渡假村住宿券提供予員工於規定期限內使用的定額補貼,應列報為受招待或受補助員工之所得,並依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區分所得類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一、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支付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由營利事業併計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以營利事業為扣繳單位,就現金定額補貼或招待特定員工之旅遊補助金額,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常忽略有關受補助員工之所得徵免及扣(免)繳憑單申報問題;如有所得認定及扣(免)繳憑單申報疑問,請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洽詢,避免因不諳法令,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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