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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並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其規範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二、扣除金額: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前開適用對象之中低所得家庭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有長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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