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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摘要: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說明:

一、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一、

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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