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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一、起算日:郵寄申請登記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親自送達申請登記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三)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五)逾期一年以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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