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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0萬餘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700萬餘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0萬餘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之金額119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所以甲公司被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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