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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經營虧損無法如期繳納稅捐者,無適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

有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因受景氣影響而虧損連連,無法於原稅單上規定之繳納期限內繳納,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公司因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等情形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6條所稱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屬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因此,林先生仍須於稅單上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稅,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逾滯納期滿後會被移送法務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捐有疑義時,請即刻向該局查詢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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