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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莫忘列入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自5月1日即將開始申報,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併檢視當年度如有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是否已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7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作業手續,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部分營業人常因於年度中收到國內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扣繳憑單,卻忘記依規定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尤其是國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因無發放股利之原始憑證,致發生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稅額年度調整,或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的情事。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疏忽遭受處罰,本局特別提醒,若發現107年有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漏未列入107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登記營業地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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