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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作工期未達1年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應以該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5年2月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潢工程,工期10個月,因105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且保留款未收取,帳列未完工之在建工程,並未列報該工程相關收入與成本。惟該工程實際已於105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受領使用,乙公司帳列105年度資產並提列折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將工程交由乙公司受領之日即屬完工,爰予以轉正於105年度認列該工程損益,經調增105年度工程收入3,000萬元及成本費用2,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損益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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