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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支付價款,應填載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否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會取具境外電商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提醒,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將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籲請營業人留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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