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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符合特定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究係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實務上,會實質判斷營業人租賃情形,不能以合約外觀形式為營業租賃契約,就認屬其取具之進項憑證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舉例來說,甲公司向租車業者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1輛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賃合約簽訂時,租賃車輛之公允價格為100,000元,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即第一期租金+後續每期租金折現值)為90,000元,因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90,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則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黃志傑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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