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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付權利金 別漏報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時,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免遭補稅。

 

關務署指出,近期查獲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熟悉申報規定,未將支付進口貨物的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事後稽核,補徵稅款逾新台幣2,000萬元。

 

官員表示,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實務上曾有進口人將權利金支付給和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但因權利金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必須計入完稅價格。

 

官員舉例,進口商A向國外購買專利製造的機器,賣方要求進口商A支付權利金給第三方專利權人,此時進口商支付給賣方的貨物價款雖未包含該筆權利金費用,但因為進口商支付的權利金與待估價貨物有關,且為進口貨物的交易條件,因此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支付第三方的權利金。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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