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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該情形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節。
      本局舉例說明,目前查獲轄內甲營業人於105至106年間,於蝦皮拍賣網站及臉書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4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元(漏稅罰),另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罰鍰40萬元(行為罰),因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依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6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當期銷售額,依法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追繳稅款外,另按違章情節輕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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