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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如須變更,應於原計畫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機關或團體如有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應依所定計畫執行,如有未依計畫使用之情事,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該局表示,機關或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報經主管機關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者,嗣後若與原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不符者,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說明,為避免機關或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無法適用免稅規定,該局已於108年6月發函提醒轄內機關團體自行檢視,如有未能依計畫使用之情事,請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例如:某協會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各項收入60%,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7年度至108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嗣後該協會若須變更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無法於108年度內執行完竣,最遲應於109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即107至110年度)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使用計畫執行,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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