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需經財簽)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請參照。(107.11.8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說明如下: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有關書表查核之規定如下: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符合下列情形,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1)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
   (2)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