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公告
主旨:訂定「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
公告事項: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
(經濟部108年7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15130號公告)
(小規模商業之除外規定)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
公告事項: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
(經濟部108年7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15130號公告)
(小規模商業之除外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82條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